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