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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2.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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