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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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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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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二十條
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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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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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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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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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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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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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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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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