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在調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調職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如果本島的軍官或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不需要等待繼任人選公布,可以先行前往新職位就任。 此外,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的人員有督促其儘快前往新職單位就職的責任。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軍官和士官能夠及時、有效地調職或分配到新的職務位置。具體的範例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但軍官和士官應該根據這些規定來執行職務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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