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之規定,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證明屬實。五、天災事變。六、擔任作戰演習或特殊任務或正在各軍事學校受訓期間。在非有上述情形的調職或分配人員,若逾時尚未報到或離職,原單位不得再予列報薪給。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 條 舉例:如果某軍官接到調職令或分配令,但因公差原因尚未返回原單位,此時可向人事權責單位呈報理由後展延報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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