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 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
- 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
- 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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