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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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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 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
  2. 2.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
  3. 3.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70條的規定,就職人員的路程期限如下:一、若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路程期限為一天。二、若在台灣本島的不同地區,路程期限為兩天。三、若從台灣前往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離島地區,路程期限為三天。在第2項規定中,路程期限是從離職日期的隔天開始計算。關於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台灣本島的路程期限,則需依命令另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文本,無法找到有關該條例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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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0 條規定:「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