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70條的規定,就職人員的路程期限如下:一、若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路程期限為一天。二、若在台灣本島的不同地區,路程期限為兩天。三、若從台灣前往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離島地區,路程期限為三天。在第2項規定中,路程期限是從離職日期的隔天開始計算。關於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台灣本島的路程期限,則需依命令另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文本,無法找到有關該條例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