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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三、逾五日者撤職
  2.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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