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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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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三、逾五日者撤職
  2. 2.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以下簡稱71條)規定了對於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的懲罰。具體懲罰內容如下: 1. 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 未滿三日者記過。 - 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 逾五日者撤職。 2.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依法進行偵辦。 根據72條,此條例對於陸海空軍軍官和士官的就職有明確規定,並應該依照法律進行執行。根據72條,如果有違反規定的情況發生,應該依照陸海空軍懲罰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如果違反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應該按照相關法律進行偵辦。 範例:根據71條規定,如果某位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五天以上,則根據該條例,他將被撤職。此外,根據72條,如果這位就職人員的延誤到職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他也會被依法偵辦。

  • 撤職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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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