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所定經歷管理範圍如下: 一、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戰鬥勤務及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中將以下之常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軍官。 二、陸海空軍常備士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77 條,該條所定經歷管理範圍包括: 一、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戰鬥勤務以及技術(一般)勤務官科中將以下的常備軍官以及志願役預備軍官。 例子:若一位陸海空軍戰鬥官科少將或戰鬥勤務官科中將想要進一步了解這條法規,他們可以參考這個條例來了解自己的經歷管理範圍,以及是否符合晉升或其他相關職務的資格要求。 二、陸海空軍常備士官以及志願役預備士官。 例子:一位陸海空軍常備士官想要知道他的經歷管理範圍,以及是否符合晉升或其他相關職務的資格要求,他可以參考這個條例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