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經歷管理目標區分如下: 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戰鬥部隊將級指揮官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將級幕僚或教育主官或主管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士官歷練至士官長職務,並視任職狀況需要,完成必要之專長、專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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