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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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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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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年,戰鬥勤務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一年至三年,並得由經歷管理單位依需要伸縮之。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正期畢業軍官,其分發與運用,得依軍事需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各軍事院校所需之初任軍官,可在應屆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仍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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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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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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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職、免職、撤職及復職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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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任職權責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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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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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歷管理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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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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