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年,戰鬥勤務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一年至三年,並得由經歷管理單位依需要伸縮之。
  2.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正期畢業軍官,其分發與運用,得依軍事需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 各軍事院校所需之初任軍官,可在應屆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仍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