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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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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年,戰鬥勤務官科者三年至五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一年至三年,並得由經歷管理單位依需要伸縮之。
  2. 2.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及國防醫學院正期畢業軍官,其分發與運用,得依軍事需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 3.各軍事院校所需之初任軍官,可在應屆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一年為限,任期屆滿後,仍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的規定: 1. 初任軍官應依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打下官科的軍事基礎。根據需要,戰鬥官科者的任期為5年至7年,戰鬥勤務官科者為3年至5年,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者為1年至3年,管理單位可根據需要作適度的調整。 2.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和國防醫學院的正期畢業軍官的分發和運用,可以根據軍事需要進行其他相關規定的辦理。 3. 對於各軍事院校所需的初任軍官,可以從畢業學生中選拔,留校服務時間限制為一年,在任期屆滿後,仍要按照前兩項的規定辦理。 例如,根據第1項的規定,一位戰鬥官科的軍官,例如航空部隊的飛行員,其初任任期為5年至7年。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的軍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特殊分發和運用,例如分配到研究所或科研機構進行進一步的專業研究工作。這些例子展示了根據該項法規的具體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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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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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初任之軍官,應依其官科分配至基層部隊、艦艇、廠、庫服務,以奠定其官科之軍事基礎,戰鬥官科者五至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