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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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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受職缺限制不足歷練時,得以高階副職歷練之。軍事與政戰軍官,得依需要交互歷練,以培育為通才軍官。
  2. 2.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輪任各階層專業、幕僚、教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的解釋如下: 1. 此條規定歷練通才之軍官,應以指揮職為中心,使其能夠輪任不同的職務,包括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以培育各級指揮參謀人才。如果在輪任指揮職期間受到職缺限制而無法得到充分歷練,可以以擔任高階副職的方式進行歷練。軍事和政戰軍官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交流歷練,以培育通才軍官。 範例:比如一位軍官在服役期間,他可以先擔任幕僚職位熟悉作戰指揮的流程,然後再擔任教育職位去培訓新進的軍人,最後再回到指揮職位去實踐他所學到的知識和經驗。 2. 此條規定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應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其能夠輪任各級專業、幕僚、教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範例:比如一位軍官在服役期間,他可以先擔任專業職位,如通訊專業,獲得通訊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然後再擔任幕僚職位,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給指揮官提供支援和意見,最後再擔任教育職位,將自己的專業知識傳授給新進的軍人。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102.09.3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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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