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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受職缺限制不足歷練時,得以高階副職歷練之。軍事與政戰軍官,得依需要交互歷練,以培育為通才軍官。
  2. 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輪任各階層專業、幕僚、教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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