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官科、職類軍官之經歷管理指導計畫,由各官科、職類經歷管理計畫單位負責策訂,以為本官科、職類軍官經歷發展之準據,其區分如下: 一、基本培育:戰鬥官科自少尉至中校,戰鬥勤務官科自少尉至少校,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自少尉至上尉,依下列規定培育: (一)依官科、職類編制狀況,律定本官科、職類各階應歷練之基本指參或教育職務及發展體系,俾熟練其學術技能,並獲取工作經驗。 (二)依任職需要,律定應接受之專長教育及訓練,使其學術及職階並進。 二、通才及專業分向發展:戰鬥官科自上校至少將,戰鬥勤務官科自中校至中將,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自少校至中將,依下列規定培育: (一)區分通才及專業發展,分別依編制、職類狀況,律定其應歷練之高級重點職務及發展體系,以達培育高級指參及專業技術人才之目的。 (二)依任職需要,分別律定各官科、職類人員應接受之深造教育及訓練,以恢宏其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