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定期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成果,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策訂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之準據,其經歷鑑定因素如下: 一、思想與品德。 二、學歷與經歷。 三、考績與考核。 四、優良與不良紀錄。 五、年齡與體格。
該法條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的第88條,其規定了各官科、職類軍官每年都需要經歷鑑定,以檢討計畫調任與調訓的成果,並作為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制定通才與專業發展計畫的參考依據。該經歷鑑定考慮的因素包括:思想與品德、學歷與經歷、考績與考核、優良與不良紀錄、以及年齡與體格。這些因素將用於評估軍官的綜合能力與發展潛力。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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