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