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惟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3條,特定期間內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的評價雇用人員有資格獲得特別休假,根據不同工作年資有以下規定: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七日特別休假。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給予十日特別休假。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予十四日特別休假。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一天特別休假,但最多增加至三十日。 這些規定是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所制定,並且適用於國軍中的評價雇用人員。根據這些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在工作一定年資後有權享受特別休假,並且特別休假天數隨著工作年資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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