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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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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休假一日,以增加至三十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3條,特定期間內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的評價雇用人員有資格獲得特別休假,根據不同工作年資有以下規定: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七日特別休假。 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給予十日特別休假。 三、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予十四日特別休假。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增加一天特別休假,但最多增加至三十日。 這些規定是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所制定,並且適用於國軍中的評價雇用人員。根據這些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在工作一定年資後有權享受特別休假,並且特別休假天數隨著工作年資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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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限,按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二、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