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請假規定如左: 一、事假:一次以五日為限,並在特別休假內扣除,逾每年規定之特別休假日數,扣發各日工資,其逾越日數全年累計達三十日以上者,得予解除雇用。 二、病假: (一) 病假在三日以上者,須具有醫師證明。 (二) 全年累計免扣薪資病假日數,由各總部依年資訂定之,最高不得逾十五日。 (三) 病假期間,全年累計逾免扣工資日數,工資減半發給。逾三十日者,停發工資,逾三個月者,得予解除雇用。 (四)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之績優人員,病情嚴重,經醫院證明確須長期療養者,工廠主官得核給半年內之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特准病假期滿後,停發工資,但得保留底缺一年。 三、婚假:評價雇用人員本人結婚,給予婚假十日,假期內不扣工資。 四、娩假:女性評價雇用人員分娩,憑醫院證明,給娩假八週,流產給流產假四週,工資照發。 五、喪假: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八日,工資照發。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喪假六日,工資照發。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喪假三日,工資照發。 公務、公傷、職業病或特殊情形給假規定,由各總部視軍工廠特性另定,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之。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14條規定了評價雇用人員請假的細節。根據這個條款: 1. 事假:每次請假不得超過五天,在特別休假的內容中扣除。如果一年內累計了超過特別休假日數的請假期限扣發各日的工資,那麼可以解除雇傭關係。 2. 病假: - 如果請病假超過三天,需要提供醫師證明。 - 全年累計不計入扣資病假日數由各總部規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天。 - 如果病假期間超過全年不計入扣工資的日數,則工資減半發放。如果超過三十天,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可以解除雇傭關係。 - 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表現優異的員工,如果經醫院證明需要長期療養,工廠主管可以批准半年內的特准病假,特准病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特准病假期滿後停發工資,但可以保留底缺一年。 3. 婚假:結婚的員工給予十天的婚假,假期內工資不扣除。 4. 娩假:女性員工分娩,憑醫院證明給予八週的娩假,流產則給予四週的流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5.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給予八天的喪假,工資照常發放。 -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養父母、配偶的繼父母喪亡,給予六天的喪假,工資照常發放。 - 兄弟姊妹喪亡,給予三天的喪假,工資照常發放。 公務、公傷、職業病或特殊情形的假期給予則由各總部根據軍工廠的特性另行規定,並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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