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雇用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前項第二款屆齡退休人員,如確因任務需要,且其健康、心智適任者,得予留用,逐年辦理延期退休,惟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五歲,有關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可以有以下三種方式退休: 1. 自請退休: a.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的人可以自行申請退休。 b.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可以自行申請退休。 2. 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的人可以在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為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3. 強制退休: a.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無法勝任工作的人。 b.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的人。 對於屆齡退休的人員,如果確實因任務需要並且健康、心智適任,可以被留用並逐年辦理延期退休,但最晚不得超過六十五歲。有關退休的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需要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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