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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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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雇用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二、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於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係指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三、強制退休: (一)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者。 前項第二款屆齡退休人員,如確因任務需要,且其健康、心智適任者,得予留用,逐年辦理延期退休,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五歲,有關退休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的規定,評價雇用人員可以有以下三種方式退休: 1. 自請退休: a.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的人可以自行申請退休。 b.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可以自行申請退休。 2. 屆齡退休:連續服務年資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的人可以在退休日一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退休日為屆滿足齡之次月一日。 3. 強制退休: a.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無法勝任工作的人。 b. 因病或體能衰退,經公立或四級以上軍醫院體檢,不適於繼續服務的人。 對於屆齡退休的人員,如果確實因任務需要並且健康、心智適任,可以被留用並逐年辦理延期退休,但最晚不得超過六十五歲。有關退休的處理作業規定由各總部訂定,需要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

  • 心神喪失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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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評價雇用人員之退休規定如左: 一、自請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