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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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立功結婚輔助: 一、違犯法紀,因而褫奪勛獎者。 二、曾因作戰犯規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但經以一次戰功以上抵銷者,不在此限。 三、配偶死亡或離異,未經註銷者,及已依本辦法予以立功結婚輔助者。但已奉准註銷者,其立功事蹟應自配偶註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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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了幾種情況下,軍人不得申請立功結婚輔助。首先,一旦違反法紀且被褫奪勛獎,就不得申請立功結婚輔助。其次,如果曾因作戰犯規受到一次以上的記過處分,但已經有一次以上的戰功抵銷,則不在此限制之列。再者,如果配偶死亡或離異,但未經註銷,或者已經獲得立功結婚輔助的情況下,就不得再次申請。不過,如果已獲准註銷,則其立功事蹟應從配偶註銷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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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