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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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二條規定之立功官兵,申請結婚輔助者,應敘明曾受勛獎章種類、字號、年月日等項,呈報所隸長官,或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層轉國防部、或原隸屬各總 (司令) 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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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 4 條,軍人若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立功條件,可申請結婚輔助。申請時需要提供受勛獎章的種類、字號、年月日等相關資訊,並向所隸屬的長官呈報,或者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轉交國防部,或者向原隸屬的各總 (司令) 部核辦。 根據資料來源《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正式修正內容,軍人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獲得結婚輔助。其中第二條規定著重在軍人是否具有立功的資格,而第四條則規定了軍人在申請結婚輔助時需要提供受勛獎章的相關資訊作為證明。這些資訊需要向所隸屬的長官呈報,或者通過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轉交國防部,或者向原隸屬的各總 (司令) 部提出核辦申請。 例如,一位軍人在特定行動中表現優異,成功立功並獲得某個勳章,他可以依據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將受勛獎章的資訊提交給所隸屬的長官,或者通過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轉交國防部,或者向原隸屬的各總 (司令) 部提出結婚輔助的申請。
- 第二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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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