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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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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戰功,係指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事支援作戰,或因鎮壓暴亂,依戰時勛獎權責所頒授之勛獎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了「戰功」的定義,指的是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事支援作戰,或因鎮壓暴亂,依戰時勛獎權責所頒授之勛獎。根據該條規定,只有符合上述情況並獲得相應戰時勛獎的個人才能被視為有「戰功」。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結婚輔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中表現出色,對敵進行了有效的攻擊,並且因此獲得了軍方頒發的嘉獎或勳章,那麼根據這個規定,這位軍人就具有「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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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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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戰功,係指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事支援作戰,或因鎮壓暴亂,依戰時勛獎權責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