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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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戰功,係指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事支援作戰,或因鎮壓暴亂,依戰時勛獎權責所頒授之勛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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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3條規定了「戰功」的定義,指的是直接參加對敵作戰,或在敵砲火射擊下從事支援作戰,或因鎮壓暴亂,依戰時勛獎權責所頒授之勛獎。根據該條規定,只有符合上述情況並獲得相應戰時勛獎的個人才能被視為有「戰功」。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結婚輔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作戰中表現出色,對敵進行了有效的攻擊,並且因此獲得了軍方頒發的嘉獎或勳章,那麼根據這個規定,這位軍人就具有「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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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