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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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二條規定之立功官士兵於退伍停 (除) 役後結婚者,除發給結婚及婚後生活補助費外,均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但其結婚事宜,仍得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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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符合該辦法第2條所定之立功官士兵於退伍停 (除) 役後結婚者,除發給結婚及婚後生活補助費外,均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但其結婚事宜,仍得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辦之。 這項法規是指軍人在退伍停除役後結婚時,可以獲得結婚補助費和婚後生活補助費,但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然而,軍人的結婚事宜可以由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限制軍人在退伍後獲取特殊待遇,以確保公平性和防止濫用資源。 例如,一名軍人在退伍後立下了傑出的功勳並結婚,根據該法規,他將獲得結婚補助費和婚後生活補助費。然而,他不得辦理輔導購宅及眷屬補給,也就是說他不能獲得政府提供的購房補助或家屬補給。不過,他可以向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尋求協助處理結婚事宜。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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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