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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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軍中文官及聘雇人員可以根據第6條的規定辦理輔導購宅,但不享有優先輔導的權益。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依照相應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購宅申請,但在購宅配售方面並沒有額外的優先權。 根據《軍人立功結婚輔助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軍人可以享有購置住宅的輔助。然而,根據第8條的規定,軍中文官及聘雇人員雖然符合資格,但無法享有優先輔導購宅的權益。這意味著在眷村分配或配售時,他們的申請在優先順序方面可能會被優先考慮符合優先輔導條件的其他軍人。
- 第二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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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