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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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按其服役年資計算應領一次退伍金之基數為補助金基數。但服役年資未逾三年者,發給六個基數之補助金。 二、依退伍、除役或撫卹時之官階俸級,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相同官階俸級之本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助金基數金額。 三、補助金總額,以其補助金基數金額乘以補助金基數。 前項第一款之年資無法查證者,其年資之採計,以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算至核定退伍、除役或死亡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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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第3條的規定,補助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對於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的規定,其服役年資未逾三年者,補助金為六個基數。 二、依照退伍、除役或撫卹時的官階俸級,以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相同官階俸級的本俸的百分之十五為補助金的基數金額。 三、補助金的總額為補助金基數金額乘以補助金基數。 另外,如果無法查證服役年資,則根據法規的規定,年資的採計從十九歲當年的一月一日起算,一直計算到核定退伍、除役或死亡的日子為止。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和眷屬生活津貼支給辦法」第三十三條,退伍、除役軍官在引退時獲得的退伍金為基礎來計算生活津貼。根據「國軍退伍官兵生活津貼金額表」的規定,退伍軍官三年以下服役年資可獲得六個月的月退伍金作為補助基礎金額。以此為例,可以得出該條款適用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的情境。
-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法規
-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法規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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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