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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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發給補助金者,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連同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以掛號信郵寄人事權責機關(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登記請領。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之規定,由後備司令部統籌規劃辦理。前項公告,應由國防部就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金登記請領程序及受理登記之機關等事項,登載於公報或新聞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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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第4條的規定,合符資格領取補助金的人應於公告的受理登記日起,填寫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登記表,並提交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請領,或者以掛號信郵寄給人事權責機關(包括國防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登記請領。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的登記請領規定由後備司令部統籌規劃辦理。有關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金登記請領程序以及受理登記機關等事項應由國防部在公報或新聞媒體上公告登載。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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