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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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助金發給對象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役期間死亡軍官、士官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前二項登記請領補助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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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第5條规定了補助金的發放對象和相關登記請領的規定。根據該條,補助金的發給對象包括以下情形: 1. 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死亡者,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的範圍及領受順序則根據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來確定。 2. 現役期間死亡的軍官、士官之遺族,也可以登記請領補助金。遺族的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則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來確定。 在進行登記請領補助金時,如果同一順序有數人的遺族,則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和印章。同樣,如果第一項的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遺族在登記請領後也去世,則使用同樣的規定處理。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遺族在請領補助金時必須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和印章。這些文件的提供確保了遺族的身份和合法性,防止虛假請領的情況發生。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民法法規
- 繼承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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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