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
核定
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