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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2.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3.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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