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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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13條的解釋,如果現役軍人降級,則其薪資將會根據該級別進行調整。如果沒有可降的級別,則根據應降的級別進行調整,並根據俸差減少薪資。當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降級人員再次回升到原薪資級別時,從降級起應逐年恢復薪資,對於無可降的人員,則根據俸差進行逐年恢復薪資。 例如,如果一位現役軍人由上尉降為中尉,則他的薪資將會按照中尉的級別進行調整。如果在降職後,他重新晉升為上尉,那麼他的薪資將從降級時的薪資級別開始逐年恢復。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立法理由一、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降級之規定,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二、第二項明定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以臻明確。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一、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降級之規定,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二、第二項明定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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