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
  2. 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