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之待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6.27
軍人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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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
-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 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俸級晉支、換敘規定如下:
一、俸級年資屆滿一年者,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俸級年資之計算。
二、晉任上階時,其原階俸級年資屆滿一年者,先按原階俸級辦理晉支,再按晉支之俸點換敘上階相當俸點之俸級;其原階俸級年資未滿一年者,先按原支俸點換敘相當俸點之俸級,至原階未滿一年之俸級年資與新階俸級年資合併,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辦理晉支。但晉任上階換敘時,不低於其原支俸點之俸級。
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者,其先後年資,於俸級晉支時併計之。
後備軍人核准晉任者,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服現役生效之日起,依其新階核發待遇。
-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役期間之本俸(薪額)。
- 現役軍官、士官經免官者,停發待遇。其免官原因消滅,經核定復官者,自復官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
- 現役軍人經核定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停發待遇。
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之給與,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
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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