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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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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2. 2.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3. 3.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度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軍人的加給分為四種:職務加給、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和勤務加給。職務加給是給予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的加給;專業加給是給予中將以下的專業人員的加給;地域加給是給予在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服役的人員的加給;勤務加給是給予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根據勤務特性需要的人員的加給。這些加給的給與由行政院來定。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軍人的待遇中,“加給”這個詞的含義以及不同種類的加給項目和對象。

立法沿革 2

(0961218 制定)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軍職人員之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於第一項明定軍人支給加給之種類及範圍。   二、為示對上將之尊崇,並符現行體制,將上將原支「特別費」,改以「上將職務加給」支給,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各種加給之規定及月支數額發給,均由行政院定之。

(1140610 修正)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0961218 制定)

一、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軍職人員之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於第一項明定軍人支給加給之種類及範圍。   二、為示對上將之尊崇,並符現行體制,將上將原支「特別費」,改以「上將職務加給」支給,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各種加給之規定及月支數額發給,均由行政院定之。

(1140610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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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待遇條例第 5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待遇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人待遇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