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2.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