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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第 4 條

  1.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2.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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