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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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 2.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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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3條,現役軍人的待遇包括本俸和加給,都是以月份計算的。如果服役不滿一個整月,則按照實際的在職日數來計算待遇,每日的發放金額是根據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的日數來計算的。不過,死亡當月發放的待遇則不需要追繳。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
立法理由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待遇,依其俸級、俸點給與本俸;至義務役現役軍人,因其服役時間短且無晉支之問題,其各階以定額給與,無俸級、俸點之區分,故另以薪額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二、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初任或到、離職為未滿整月者,其待遇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算發給,爰於第二項明定服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其計算方式係以其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之金額發給。另規定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以符合現況。
- 追繳名詞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待遇,依其俸級、俸點給與本俸;至義務役現役軍人,因其服役時間短且無晉支之問題,其各階以定額給與,無俸級、俸點之區分,故另以薪額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二、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初任或到、離職為未滿整月者,其待遇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算發給,爰於第二項明定服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其計算方式係以其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之金額發給。另規定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以符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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