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三、薪額:指義務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四、加給:指本俸(薪額)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五、俸級:指本俸所分之級次。 六、俸點:指計算本俸折算俸額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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