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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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者,其先後年資,於俸級晉支時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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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 9 條,後備役軍人若再次自願服現役,或是現役軍人和後備役軍人通過考試進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或士官的基礎教育並畢業後成為現役軍官或士官,他們在晉升俸級時,會將其先後服役的年資一併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軍人待遇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者,其先後年資,於俸級晉支時併計之。
立法理由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軍官、士官者,於俸級晉支時,得併計前後之俸級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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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218 制定)
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軍官、士官者,於俸級晉支時,得併計前後之俸級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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