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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者,其先後年資,於俸級晉支時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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