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17條,志願役現役軍人的俸級核定程序和補給規定如下: 1. 若志願役現役軍人對其俸級核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重行核定。申請時需敘明事實和理由,並附上相關證件。申請重行核定只能進行一次。然而,若一年內發現原來未提出的新證明,仍可以提出再次申請重行核定。 2. 若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後,重行核定的俸級高於原來的核定俸級,對於依規定提出申請的人,從原來的核定生效日起按照重行核定的俸級進行補給;對於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的人,從重行核定的日期起按照重行核定的俸級進行補給;若重行核定的俸級低於原來的核定俸級,則從重新核定的下個月起按照重行核定的俸級改支。 參考資料: - 軍人待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Term.aspx?lawID=A0060401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行核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級,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屬未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改支。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晉支及換敘異議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經重新核定後,其待遇發給之生效日規定。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晉支及換敘異議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經重新核定後,其待遇發給之生效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