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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定。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行核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
  2.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級,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屬未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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