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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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待遇條例第16條規定,如果現役軍人逃亡,根據該條第三條第二項的計算方式,將扣減或追繳其未執行役日數的待遇。根據該法條,逃亡的現役軍人將失去相應的待遇,根據他們缺席期間未能執行役義的時間來作出相應的扣除或追繳處理。根據以往的相關案例,這種情況可能包括逃離部隊或躲避職責等行為。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現役軍人逃亡者,依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數之待遇。
立法理由現役軍人逃亡而未就職役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公務人員曠職者,應扣除曠職日數之俸給之規定,明定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數之待遇。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追繳名詞
- 軍人待遇條例 第 3 條條文
(0961218 制定)
現役軍人逃亡而未就職役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公務人員曠職者,應扣除曠職日數之俸給之規定,明定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數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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