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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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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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18條規定,派駐駐外機構的現役軍人的待遇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來定。具體的待遇內容,以及派駐駐外機構的現役軍人的待遇與其他軍人的待遇是否相同,需要參考行政院所定的相關政策或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由國防部或其他機關派駐駐外機構服役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均由行政院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218 制定)
由國防部或其他機關派駐駐外機構服役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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