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待遇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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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 2.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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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待遇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初任或敘任的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從生效日期起,根據核定的官階(或等級)俸級來支付俸給。如果志願役現役士兵晉升為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晉升為志願役現役軍官,其俸級會根據原支俸級換算至所任官階相對應的俸級。如果換算後所任官階最高俸級的俸點仍然低於原支俸點,則保留原支俸點,直到晉升到上一階時能夠換算至更高的俸點為止。 例如,如果一名志願役現役士官被提升為志願役現役軍官,並且根據換算後的官階俸級計算,其所任官階的最高俸點比原支俸點低,則該軍官的俸點就保持不變。直到他晉升為更高官階時,俸點才會隨之調整為更高級別的俸點。 資料來源:臺灣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軍人待遇條例",最後更新日期:2019-07-18
立法沿革 1 版
(0961218 制定)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立法理由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爰於第一項加以明定。 二、現行志願役士兵考入軍事學校接受士官基礎教育,或志願役士官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在校受訓期間,因已任志願役士兵或士官,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並給予公平合理之待遇,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役現役士兵初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初任志願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 核定名詞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爰於第一項加以明定。 二、現行志願役士兵考入軍事學校接受士官基礎教育,或志願役士官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在校受訓期間,因已任志願役士兵或士官,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並給予公平合理之待遇,爰於第二項明定志願役現役士兵初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初任志願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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