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
核定
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