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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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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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8條,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這個法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對於繼續任用的軍職人員之相關責任和義務。根據這條規定,政府負責支付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以及軍人退休金和撫卹金等費用。這些費用會從中山科學研究院的預算中撥款支應。至於軍職人員自己需要支付的部分,則會在每月發薪時由中山科學研究院代為扣除和支付。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軍職人員在中山科學研究院工作並且符合繼續任用的條件,根據這條法條,政府會支付該人員的軍人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費用,並且中山科學研究院會在他的薪水中代為扣除相應的自付額。同時,該人員也有資格獲得軍人退休金和撫卹金,這些費用由中山科學研究院根據預算編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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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