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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4.16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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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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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軍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二、士官:由本院核定後,陳報監督機關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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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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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2.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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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俸級晉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發布。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發布,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2.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各級考績官,由本院依單位編組型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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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依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發給之慰勞假補助費,其所需經費於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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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應由政府撥繳軍人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軍人退除給與、撫卹金之費用,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軍職人員自付額部分,由本院於每月發薪時代扣及撥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4.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