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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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 2.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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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志願留營的審核與核定權限歸屬於該法人的本院,並會將相關的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給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進行登記。 2. 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申請轉服常備軍官、士官的審核與核定權限也歸屬於該法人的本院,同樣會將相關的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給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進行登記。 資料來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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