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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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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二、校官、尉官、士官:由本院核定,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4條,繼續任用軍職人員的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 將官:將官的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需要經過本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定或由監督機關轉呈總統核定。 2. 校官、尉官、士官:校官、尉官、士官的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由本院核定,並將人事命令副本分送監督機關及各軍司令部登記。 參考資料: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撤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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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之任職、調職、免職、停職、撤職、留職停薪及復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官: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軍職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