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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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外機關(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任職、服役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其賠償由其服務機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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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11條,當軍官或士官在國防部以外的機關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服役,並根據軍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规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時,其退伍賠償應由其服務機關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如果一位陸海空軍軍官在國防部以外的機關服役,並且根據軍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退伍時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該軍官可以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11條,向其服務機關申請相應的退伍賠償。這項賠償的具體處理方式,將根據該辦法的規定進行。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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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