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0條」的規定,常備軍官需服預備役,而預備役的規定如下: 一、第一預備役:這部分人員是指已在現役期間服役未滿十年而停役或退伍的人員,他們需要進入第一預備役服役。 二、第二預備役:這部分人員是指已在現役期間服役十年以上但未逾二十年,或者是已在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但未逾二十年的人員,他們需要進入第二預備役服役。 三、第三預備役:這部分人員是指已在現役期間服役逾二十年,或者是已在現役期間服役十五年以上且已滿六十歲而停役或退伍,或者是已在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但未滿服役限齡的人員,他們需要進入第三預備役服役。 至於預備役人員的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則由行政院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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