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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軍官服預備役之規定如左: 一、第一預備役,以服現役未滿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服之。 二、第二預備役,以服現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之。 三、第三預備役,以服現役逾二十年,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停役或退伍者,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滿服役限齡者服之。 前項各款預備役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等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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