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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