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1條,常備軍官預備役在受到臨時或動員召集時,依照其專長、年齡、體格,按照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的次序行動。其在臨時召集服役的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態下與動員召集的時間相同,在平時則應補足現役的年限。而其受到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則依照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規定進行。 常備軍官預備役可以根據軍事需要,按照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次服現役,期滿後仍按照志願進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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