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2條的內容規定了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可能停役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失蹤逾三個月、被俘、撤職、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及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當停役原因消滅時,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回役或免予回役。根據《陸海空軍軍官俸薪條例》第11條,停役之軍官或士官回復現役後,應按照原有薪俸待遇計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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