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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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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 四、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者。 五、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六、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2條的內容規定了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可能停役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失蹤逾三個月、被俘、撤職、因案在羈押中逾三個月、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及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當停役原因消滅時,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回役或免予回役。根據《陸海空軍軍官俸薪條例》第11條,停役之軍官或士官回復現役後,應按照原有薪俸待遇計發薪資。

  • 撤職名詞
  • 羈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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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規定:「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役: 一、失蹤逾三個月者。 二、被俘者。 三、撤職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