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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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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瘉,予以停役,病瘉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8條,在預備軍官的現役期間,停役和回役的情況,除非因病而在臨時召集服役期限內超過六個月未痊癒而進行停役,一旦痊癒即予回役。其他停役和回役的情況則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和裁判書,我無法提供對於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8條的具體論述或範例。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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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8 條規定:「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瘉,予以停役,病瘉即予回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