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因病六個月未瘉,予以停役,病瘉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8條,在預備軍官的現役期間,停役和回役的情況,除非因病而在臨時召集服役期限內超過六個月未痊癒而進行停役,一旦痊癒即予回役。其他停役和回役的情況則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司法院的相關判決書和裁判書,我無法提供對於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8條的具體論述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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