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其規定如左: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逾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逾二十年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為三年至七年,期滿予以退伍。但期滿後,得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7條,預備軍官自起役之日起,有兩種選擇:服預備役或依志願服現役。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服預備役期間的人,根據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規定,可能會被召服現役。如果預備軍官服役期間加上現役期間或合計未滿十年,則需服第一預備役;如果服役期間超過十年但不超過二十年,則需服第二預備役;如果超過二十年,則需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志願服現役的期間為三年至七年,期滿後退伍。然而,期滿後仍然可以根據個人志願再次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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