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二、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五、服現役已屆滿十八年,志願申請繼續服現役,至逾二十年經核准時。前項第一款延役期間,以至戰爭終了後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予以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6條規定了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的情形及延役的條件。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常備軍官在營服役期滿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長役期: 1.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 2. 航海中或國外服勤時。 3. 參與重要演習、校閱或執行特別勤務時。 4.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5. 服現役已屆滿十八年並且志願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延長至逾二十年時。 根據該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延役期間,在戰爭終結後的六個月內為限。 而根據第一項各款延役期滿或原因消滅時,則予以退伍、解除召集或除役。 範例: 例如,在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或非常事變時,根據該條第一款,在戰爭終結後的六個月內,常備軍官的役期可以延長。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2. 國軍常備軍官增訓及停止訓練之實施辦法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5679&p=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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