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在服役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役: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 二、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 三、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者。 前項第三款除役人員歸還時,未屆滿服役限齡,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得予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5條,常備軍官在服役期間,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予以除役:一、屆滿服役年齡。二、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適合服役。三、失蹤或被俘,停役滿三年尚未歸還者。在第三款中,若被除役的人在歸還時未達到服役年齡限制,可以根據情況和軍事需要,被允許回復現役或轉服預備役。 根據司法院判決書中提到的案例,原告在空軍服役期間因患情感型精神病經被告核定為殘廢除役,但原告主張自己已經痊癒,提出復職申請。然而,根據判決書中的說明,原告的殘廢除役是因為情感型精神病被列報而不只是因病除役。且原告並未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來證明自己已經痊癒,因此法院認為原告的主張不足以得到認可,原告的訴求被駁回。 根據最新的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軍官在退伍時享有退休金或退伍金的權利,退伍金的計算基準是按照軍官的現役實職年資來計算的。根據一則相關案例,一位軍官因個人因素受記大過2次以上,被評定不適合現役,因此被退伍。根據法規,該軍官可以根據現役實職年資的比例來計算退伍金的賠償金額。這些規定確定了軍官在退伍時享有的權益和相關的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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