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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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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4條,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在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者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可以解除召集。具體可以參考該法規中的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款項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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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規定:「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