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14條,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在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者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可以解除召集。具體可以參考該法規中的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中的款項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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