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服役,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軍官,包括常備軍官、預備軍官。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條的規定,軍官必須按照該法規的規定履行服役義務。對於本法條未規定的情況,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解釋,軍官的範圍包括常備軍官和預備軍官。 針對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項。根據這些規定,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在符合特定情況下可以退伍,其中包括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此外,根據國防部訂定的退伍賠償辦法,未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役期滿期服役的軍官和士官應當給予賠償。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項 - 國防部訂定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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