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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