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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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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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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條,軍官的服役區分有現役和預備役兩種。現役是指在營內擔任軍官職務的人所需履行的服役期間,直到根據法律規定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為止。而預備役則可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和第三預備役,是指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的軍官所需履行的服役期間,直到除役為止。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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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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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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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3 條規定:「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