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