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預備軍官自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之日起役,其服役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在營任軍官職務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時為止。 二、預備役:區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以停役或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服之,至除役時為止。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3條,軍官的服役區分有現役和預備役兩種。現役是指在營內擔任軍官職務的人所需履行的服役期間,直到根據法律規定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或除役為止。而預備役則可分為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和第三預備役,是指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的軍官所需履行的服役期間,直到除役為止。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7月1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