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之給與規定如附表。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7條有關退伍金、退休金和贍養金的給予規定如附表所示。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進一步規定,如果退休軍官在擔任政務官、公務人員或軍事單位內的聘雇人員時,其所任職務每月的待遇高於或等於退休俸,則停發退休俸;如果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則發給差額。此外,根據第二十七條附錄附註(二)之5的規定,當退休軍官在擔任公務員時,如果其月支待遇達到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七級俸額及同職等專業加給的總額以上,則應由其服務單位按照所任職務的規定發給全部待遇,同時停止支領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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