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發。 一、喪失國籍者。 二、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死亡者。 前項第五款死亡人員,如已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總金額,未超過其應領之退伍金總金額時,將差額發給其遺族。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 26 條規定了在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若軍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將停止發放退休俸或贍養金: 1. 喪失國籍者 2. 因叛亂罪判處徒刑者 3. 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4.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5. 死亡者 對於第五款中已逝世的軍官,如果其領取的退休俸或贍養金總金額還未達到其應領退伍金的總金額,則將會將差額支付給其遺族。 參考法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 26 條 (8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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